官方问答|普通企业的固废仓库是否适用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编者按:

通读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却很难从中择取适用于普通企业固废仓库的具体条文,所谓“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不知落于哪些条文,对此您怎么看?


Q: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沪环土[2021]263号中要求“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该文件错误使用了GB 18599。
本人认为,GB 18599-2020不适用于一般产废单位,而是专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标准。
在GB 18599-2020中明确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A: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解答: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263号)旨在进一步落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根据固废产生、去向不同,本市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一是产生量大,采用贮存场贮存固废、委外处理;

二是产生量相对较少,采用库房、包装器具贮存,委外处理;

三是产生固废且自行利用、处置。

《贮存标准》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一系列要求,在“1.适用范围”第2段中明确“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同时第4段也明确了例外条款,即如信访人所指出的“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综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进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时,需根据自身贮存情况按照“适用范围”第4段“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执行。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