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人员必备|EHS相关问题解答-202112

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01

Q:新安装一个钎焊炉有相关要求吗?
A:请参考: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 GB 15735-2012
  • 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 GB/T 27946-2011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 JBJ 18-2000

02

Q:柴油存储有没有强制通用的要求吗?
A:柴油储存请参考:

  • SH 0164-1992 (1998修改)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03

Q:废气排口取样口设置的法规标准?

A:请参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DB32/ 4041-2021

5.2.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 75和HJ 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 环监[1996]470号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 16157-1996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HJ/T 397-2007

04

Q: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规定方面有没?

A:请参考: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05

Q:含油抹布总是豁免危废管理的么?
A:废油抹布的豁免条件是未分类收集。参考截图:

另外,危废名录编制组对该问题也有详细阐述,可视其为官方诠释:

21. 根据《名录》豁免清单,900-041-4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在未分类收集的条件下,全过程可不按危废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含油抹布可以直接随其他垃圾一起处理?

答: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

同时,为解决不具备分类收集条件且混入少量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名录》规定已经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实施全过程豁免。

06

Q:露天或者室外堆砌高度要求?
A:堆垛要求杂、散,且与行业和货物有关系,以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GB 17915-2013为例:

07

Q:对于测量设备,是做“检定”还是“校准”有法规规定吗?
A:请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主席令第28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

关于检定和校准概念的区别,可借助《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作个辨析:

(五)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六)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者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08

Q:如果发生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地污染、噪声污染、爆炸、火灾等,我们需要向政府各部门做哪些申明,具体是否有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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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请参考以下法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93号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修订) – 公安部令第108号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 HJ 941-2018
  •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环发[2015]4号

09

Q:设备噪音测定相关标准。
A:请参考

  •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 JB/T 4330-1999 
  • 声学 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 现场简易法 – GB/T 17248.3-1999
  • 声学 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 环境修正法 – GB/T 17248.5-1999
  • 机床检验通则 第5部分:噪声发射的确定 – GB/T 17421.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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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光气(碳酰氯)设施安全距离
A:请参考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 GB 19041-2003(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