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人员必备|EHS相关问题解答-202111

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01

Q:关于剧毒化学品的“五双”管理,依据哪个法律法规?

A: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中有明确提到五双,相关要求还散见于以下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 GA 1002-2012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02

Q:关于焊接相关的职业健康和环保方面的法规、标准。例如关于烟气里成分的限值等有什么规定,如果把烟气有组织地通过烟囱排到室外要执行哪个标准?

A: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 2.1-2019(限值部分截图)

  •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 AQ 4214-2011

03

Q:防尘/防水级别标准,如:IP 56。中国标准或国际标准
A:请参考

  • 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04

Q:铅酸蓄电池运输豁免数量
A:

  • 符合UN2794要求的铅酸蓄电池,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 JT/T 617.3—2018表A(截图如下),有限数量1L,例外数量不适用。

  • 另外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 JT/T 617.3—2018附录B特殊规定(截图如下):

  • 依据 JT/T 617.1—2018,不超过500公斤可豁免下列运输条件:

05

Q: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吗?还是也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管理者(如总经理?)
A: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06

Q: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指经过相关培训即可,还是必须由安监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A:特定的高危行业才需要通过考核,一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经培训即可。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新《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07

Q:生产经营单位新改建时必须实施安全三同时。这里也包含销售类公司吗?比如我们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但也存在设备修理、测试等内容。也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吗?
A:根据所描述的销售公司业务应该是不需要的。

参考: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08

Q:消控室的值班人员的持证是什么样的证?
A:参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颁布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9]63号

09

Q:金属铸造相关行业的碳排放方面的法规。
A:目前碳排放法规框架聚焦在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权交易和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一般指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行业中的单位。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 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发布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或更贴近于该客户,但是需注意发改委已经退出碳排放的主要部门地位,职能主要在生态环境部门。

参考: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1号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 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 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10

Q:预案桌面推演有没有相关标准
A:参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 AQ/T 900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