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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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化学原料药等6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 发改环资规[2020]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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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T 12801-2008
5.7.1 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
c)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 GB/T 23468-2009
坠落防护 水平生命线装置 – GB 38454-2019
坠落防护 安全绳 – GB 2454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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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L/m2或 1Kg/m2,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0.5L/m2或0.5Kg/m2,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或25Kg。
7.4.5 实验室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其他房间暂时存放在安全柜或试剂柜以外的危化品总量液体不得超过0.2L/m2、固体不得超过0.2Kg/m2;实验台化学试剂架上应只暂放当天用量,用完后应放回安全柜或试剂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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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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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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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生态环境部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http://114.251.10.92:8080/XY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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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节选)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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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三同时‘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验收评价发生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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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 GB/T 188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