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人员必备|EHS相关问题解答-202103

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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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起重作业吊装多少吨必须需要专业人员(取得证书的人员)
A:操作以下起重设备的人员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 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操作以上特种设备必须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哪怕使用5吨行车起吊1公斤的物品;如操作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设备,哪怕起吊20吨,也无需作业资格。

下文提供了起重机作业的分类,而起重机的分类要参考之前提到过的《特种设备目录》,二者配合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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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钢丝绳用作安全绳  绳卡数量相关规范?
A:请参考:
GB 38454-2019坠落防护 水平生命线装置

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GB 30862-2014坠落防护 挂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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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废止后,这是否意味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后不需要考证了吗?  
A: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目录在2019已被更新为以下这个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 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本次废止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5号,仅是一个官方的补充动作,其实早在上个文件生效之日,该文件事实上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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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个化学品混合物,烷基二硫代磷酸酯锌(65 – 70 %重量68649-42-3), 深度精制矿物油(C15 – C50) 30 – 35 %重量;这两种成份是否都在危险化学品名录里?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指南第6条,主要成份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才以危险化学品对待?
A:两个化学品都不在目录里。不过,我国施行的管理方式是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等的结合,从而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参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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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们实验室有使用乙炔,氢气,笑气等易燃易爆,有没什么规范要求相关气体使用场所电气必须是防爆电气?
A:请参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 AQ 3009-2007,特别是第6.1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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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液氮压力容器 颜色规定有相关标准吗?
A:请参考:气瓶颜色标志 – GB/T 714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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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使用乙炔或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电气设备是否需要考虑防爆型。
实验室只是使用,不储存,气体储存在其他区域,通过气路引至实验室,这种情况下除了通风措施,气体探测之外,是否开关,插座,箱体都要求选用防爆产品。

如果实验气体不是采用管路引入,是装在小瓶里面,拎进实验室。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电气防爆产品。小瓶只够一天实验的用量。

A:精准的话需依据: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 GB 3836.14-2014等要求评价分区,简单的话可参考下面的标准,但可能会导致成本的额外增加。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 T/CCSAS 005-2019

9.5 防爆与防静电设施

9.5.1 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2 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20-22 区的实验室,包括通风橱,照明,电气仪表等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设备;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应避免穿易产生静电的内外服装;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和电炉。

9.5.2 使用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

9.5.3 设计专用于储存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房间或区域,除非经过特殊的评估或论证,否则至少应按照气体危险区域2 区的要求进行防爆电器选型及安装。

9.5.4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防爆设施与防静电设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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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有碱性电池处理相关标准文件吗?想知道在国内是否作为普通废弃物?
A:属于一般固废。
相关文件请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 GB/T 3922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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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教一下《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这个规范被废止后,有别的这方面文件可以参考吗?
A:可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 AQ/T 4276-201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 GBZ 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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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相关法规要求的各种检测,都会有检测报告,这些报告需要保存多长时间?比如说仪表检测报告、污水大气排放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报告、消防设备维护报告等等。可参考法规是哪些?
另外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环保方面也会有很多记录或检查表,这些资料保存多长时间比较合适?

若以上文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否给出建议的保存时长。

A:请参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