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国务院1月24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意味着排污许可制度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
管理条例总体框架基本延续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必要条件;详细说明“排污许可证变更”和“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补充了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要求;明确排污单位的排污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台账保存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条例还强调了事中事后监管,地方环保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执法年度计划,并将执法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等等。
条例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且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情形,如未建立台账、未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未提交执行报告等行为会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安监总局2012年发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本次修改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整合,一方面反映了上位法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一个变化是新规定将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率从每年至少一次放宽至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要求有助于降低那些低职业病风险企业的合规成本。
办法废止了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办法细化了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界定了“证据”内涵,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本指南用于指导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通知要求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最新国家标准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
•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
立法草案
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写入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另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根据行业发展纳入了对超高层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要求。此外,新增现场平面布置图的消防标示要求,新增永临结合消防设施、防火盆、避难层(间)、临时排烟系统、义务消防队等要求。
通知要求生态环境部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平台,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的信息公开服务。
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鉴定完成后,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鉴定成果通过信息平台共享,预计可降低其它企业的危废鉴定成本。
通知附件《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的机构、人员、分析测试能力、组织体系,以及鉴别报告质量控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条件。
最新地方性法规
2021预案修订并废止了2019版应急预案。
主要变化包括应急响应措施部分引入绩效分级评价。引领性或A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江苏省: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要点适用于江苏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企业。
要点从通用、重大危险源、涉氨制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自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氨气等)储气站点、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涂、印染、半导体钝化等作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易挥发且产生有毒害危险化学品等八个方面规定了详细的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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