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莫尼克-伊尔姆 EHSS法规月讯 2020年12月

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2020年对名录做了新的修订,将在2021年1月生效实施。

2021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32个种类,包括废铁质油桶利用、废酸废碱利用、土壤治理产生的污染土壤等。

《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预示着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为深化改革、落实国务院“放管服”任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了修订。在正文做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改扩建(不涉及主体工程)的环评类别按照工程内容确定等。

在表格方面,新版名录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排污许可制度,改动了80%的行业,其中涉及简化的行业约60%;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或环境影响很小的行业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共涉及40个二级行业;引入“工业建筑”概念,新增5小类生态影响型行业纳入环评管理;收严部分项目,如印刷行业等。

 

生态环境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收录了甲苯、多环芳烃类物质、全氟辛酸(PFOA)等18种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采取纳入环境管理名录、实行限制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和鼓励替代)以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新办法将电梯从高耗能特种设备范围中剔除。引入了能效指标要求,对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将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要求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均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自此以后将得到完全落实。

 

最新国家及地方标准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

• 废弃资源分类与代码(GB/T 27610-202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

 

立法草案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是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在2020年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作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制度创新,原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有必要作出调整和完善。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 5%的经核查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最新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关于做好上海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相关工作的函

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以及减煤、减硝、治柴、消重等专项行动的既有任务分工,对《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2号)中涉及上海市的35条任务进行了职责分工,形成了《上海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清单》。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济南、淄博、济宁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分阶段提出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同时也对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提出达到相应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

 

天津市: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2013年10月颁布以来,2014年至2019年逐年修订,本次修订突出了工业企业精准减排,实施绩效分级;突出了保障类项目行业统筹,将1100余家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重点外贸、整车配套企业,1200余家对环境影响小、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小微企业等一并纳入豁免范围。

本法规月刊是由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ERM)、Nimonik 安纬同(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imonik)与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Dentons Shanghai)联合制作。我们在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的同时,不对其任何可能的错误或疏忽承担责任。本刊中的内容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亦不可视为对个案的释义。因参考本刊物内容导致的任何损失,ERM, Nimonik 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寻求专业意见,请咨询有关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