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和《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生态环境部自2017年起开始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应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以及冬季采暖导致污染物排放强度增加的不利局面。这几年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然而这些地区秋冬季的重污染天气仍占全年95%以上。今年发布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另一个目的,也是为了在“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之际全面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今年的方案总体上延续2019~2020的秋冬季攻坚方案的重点任务,同时要求推进落实2020年新颁布的VOC治理方案、技术规范和指南,将重点任务做深做细。方案在附件一明确各城市的空气质量达标目标。
方案要求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20年6月发布),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重污染天气下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
此外针对煤炭减量、锅炉、炉窑综合整治、柴油货车治理等方面,方案强调了落实和评估,加大政府帮扶力度。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物安全法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要求。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
公告将符合要求的10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和18种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和4个专题系列折页的通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汇集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础知识、主要安全风险、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必要信息。附录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常见有毒气体浓度判定限值、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典型事故案例选编以及练习题等实用工具,可作为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教材。
为实现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精准化排查评估,“一企一策”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管理部发布该配套目录,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的定性评价标准。
目录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实施分类整治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详细目录和实施办法。需严格依法区分规范达标、改造提升、依法退出三类情况。
立法草案
相比现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移出人、托运人、承运人、接受人各方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要求。允许同一单位使用同一份联单在同一车、船 (次)转移多个类别的危险废物,以简化联单手续。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牵头组织修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按照修订工作安排,现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提修订建议,于2020年10月31日前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征求意见稿承接《水法》的要求,吸收了各地的节约用水立法实践经验,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六十条,按照节约用水工作的主要方面依次规定了节水管理职责、节水管理制度、各行业领域节水措施以及激励与保障措施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制定高耗水行业名录、节水评价、水效标识制度、节水产品认证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新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将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
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为解读宣讲好排污许可证后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帮扶促进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通告强调了排污单位在信息公开、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管理、按期整改、及时变更、办理延期等方面的义务。
浙江省:发布工业涂装工序等11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第一批11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适用于工业涂装、精细化工、制鞋、纺织染整、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11个重点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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