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在2020年1月5日首次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后,在2020年10月2日第二次发布了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在强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将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统摄现行有关化学品的法规。
相比于2020年1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意见稿对危险化学品范围和登记的规定做了一些调整:
一、删除了第三条中“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的规定, 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不仅包括目录中化学品,也包括满足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与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定义保持一致。
二、在登记方面,危险化学品登记主体保留了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删除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储存、使用企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优化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三证合一”。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证合并为一证,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使用)”;对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为实现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意见稿规定:
一、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此外,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形和惩处措施,并保留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罚则以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内容。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为了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制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最新国家标准
•化工企业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规范( T/CCSAS 006-2020)
•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
立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2条,分为总则、风险辨识和评估、风险管控和报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意见稿要求工矿企业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定义了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情形。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分别配套制定了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
修订后简化了报告表格式内容,明确了技术要求,突出了不同行业项目环境影响特点,聚焦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体现报告表和报告书差别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了落实国家政策标准文件要求,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范各工业行业的LDAR相关定义、术语和流程,生态环境部在《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基础上,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修订扩展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根据石油炼制、石油化学、煤化工、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实际设备泄漏排污特点,细化泄漏检测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为了指导企业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统一LDAR流程,意见稿涵盖了泄漏检测与修复全流程的多个要素。包括项目建立、常规检测、非常规检查、泄漏确认与标识、检测频次、数据处理、泄漏修复和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内容,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条要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并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但是国家层面缺少对应的技术指南对企业进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指南》要求重点单位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之后每2-5年对设计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备进行定期重点排查。
《指南》提出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组合为原则性要求,不具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企业自行开展的工作,《指南》出台目的是指导企业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防止污染或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长三角地区统一标准:关于征求《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指南指南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长三角一体化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控制标准以及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以及监测和监控要求。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及上海市辖区内适用,两省一市其他区域范围执行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最新地方性法规
暂行规定基本参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炼油、冶金、建筑、电力、造纸、造船、建材、餐饮、食品加工等行业领域。
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出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项目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性检查。
广东省: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
为配合广东省2020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序推进部分塑料制品的禁限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明确了相关塑料制品的禁限细化标准、区域范围和时间节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的规定,山东省明确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备案流程,要求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转移利用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备案信息表、转移计划、利用合同、运输合同、利用能力证明等。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要求上海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总体原则,对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分质分流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要求,并明确了废水管网、污泥、废气以及现场管理的要求。通知要求现有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于2021年4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分质分流改造工作。同时强调企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本通知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浙江省制定本实施办法。办法一方面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在附件中明确《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同时,办法就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培育壮大替代产业、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以及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实施措施和政府各部门分工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明确了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的重大变更清单,和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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