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底发布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以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臭氧污染。此通知是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旨在提高企业治理VOCs 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
(一)执法范围: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4类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全省共6757家),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和涉VOCs 重点企业集群等。
(二)时间安排:专项执法行动时间2020年7月17日开始,10月7日结束,分6轮次进行。
(三)执法方式:采取查阅资料(许可文件、生产和环境管理台帐资料等)、现场检查(含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加工等工艺过程、废气处理设施等)、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现场监测、调查取证等方式。
(四)处理方式: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企业立行立改,整改完成后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逐一销号。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并在 1 个月内办结。
该通知同时附有企业涉VOCs治理台帐记录要求等附件,企业可对照自查是否合规。
除河南省外,其它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包括山东省、河北省、天津市、上海、江苏省、浙江省等省份也都相继发布了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最新地方标准
• DB32/T 3848-2020 江苏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 DB32/T 3846-2020 江苏省企事业单位铅酸蓄电池安全运行技术规范
立法草案
本指南是生态环境部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实施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征求意见稿的指南主要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别规定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重新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以及登记后跟踪管理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对象是新化学物质申请人和代理人。
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已发布的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基础上,对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3日。
最新地方性法规
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和《关于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的通知》制定,以夏秋季(7—10月)为重点攻坚时段,以厦漳泉、环湄洲湾、环罗源湾—三都澳为重点攻坚区域,以石化、化工、制药、印刷、喷涂、制鞋等为重点攻坚行业,提出5方面的重点任务并制定了分解任务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六项重点任务,包括严格建筑施工扬尘监管、严控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深入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深入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通告发布了绩效分级的申报与核定流程,并要求2020年8月底前未完成对标改造的企业,按照现状进行评估、申报,待对标改造完成后再提出变更申请。2020年9月15日前,全省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第一轮绩效分级评级,作为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的依据。2020年11月底前,有变更需求的企业,可提出变更申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评级,作为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调整的依据。
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规定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
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
条例废止了《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及配套技术要点的通知
在2020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园区基本完成建设、省级以下重点园区全面启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40%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1年底前,80%完成建设;2022年底前,全省重点园区全面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配套技术要点,涵盖了工业园区排查要点、重点问题整改要点和长效管理要点三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工业企业一般性要点,以及化工、电镀(酸洗)、制革、印染、铅酸蓄电池、造纸等企业的建设技术要点。
条例决定天津市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本市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并且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条例决定南京市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节约用水职责;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强化了对重点用水单位的监控管理,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录的取水许可管理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量进行在线监测,实时采集用水数据;完善了工业节水的具体举措;加强了对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管理;规范了公共建筑和高耗水行业节水行为。
广东省: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指南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本法规月刊是由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ERM)、Nimonik 安纬同(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imonik)与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Dentons Shanghai)联合制作。我们在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的同时,不对其任何可能的错误或疏忽承担责任。本刊中的内容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亦不可视为对个案的释义。因参考本刊物内容导致的任何损失,ERM, Nimonik 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寻求专业意见,请咨询有关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