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Q: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有要求需要给操作射线装置的员工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等规定,那如果射线装置已经被豁免,相关的人员的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是否还需要进行?(按照2006年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三类射线装置已经是低危险射线装置,发生事故也不会对人产生放射损伤。)A:《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中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如果辐射工作人员操作的射线装置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豁免A2.1中有关射线装置的豁免要求,且已经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即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七章豁免管理第五十一条有关豁免管理的条件,则不强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来源: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