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的基础上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进一步修订。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在2019版本的基础上扩大了绩效分级行业范围,从原先的31个行业增加到39个;同时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从2019版的15个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的重点行业拓展到所有39个行业,完善相关指标(部分行业增加了引领性指标)和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
随《指南》一同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39个行业的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运输方式及运输管理指标参考,拟申报A、B(含(B-)级)和和引领性企业需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同时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针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展开评估工作。
最新国家标准
• T/ACEF 001-2020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 WS/T698-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 WS696-2020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
立法草案
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是一套定性评价标准,提炼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隐患,形成目录,分为关闭退出(5条)、停产整改(18条)、限期整改(15条)三类,用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关闭退出类的,依法暂扣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最新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全面修订了2006版《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为落实一系列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通知从落实环评管理权限下放、做细做实区域规划环评、落实环评审批优化管理要求等五个方面制定具体举措。
河南省: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在国家39个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13个行业的应急减排措施,涉及机械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行业,并提供了绩效先进性指标。
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通过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上海市:关于做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化工区管委会聚焦重点任务,加强对辖区内企业VOCs治理项目进度跟踪,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20%的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70%的治理任务,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山东省: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的通知
通知制定健全原辅材料台账、杜绝旁路排污等20条措施,确定了各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附件1)和各市2020年优良天数比例改善任务(附件2)。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规定了职责分工、申报与核定、监督与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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