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ONIK-ERM EHSS 法规月刊 2020年7月

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2020年是“十三五”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降低臭氧污染,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部署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攻坚方案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等。

2.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6-9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等。

3.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

各级政府会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对企业的宣贯、指导和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等3本书籍,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学习借鉴。3本书籍(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同时还发布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油品储运销等14个行业(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分册),14本手册详情 点击“”阅读原文“。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指引。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禁止化学武器第二十四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附表1(A)节进行修改》(C-24/DEC.4),以及《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附表1节进行修改》(C-24/DEC.5)等2个决议,合计增列6项附表1化学品。2019年12月10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向各缔约国发出照会,将拟增列的6项附表1化学品中部分性质结构相似的化学品合并调整为4项。本次修订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增列了以上四项。

2020版《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废止了原化学工业部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最新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储运单元编码要求(GB/T 38920-2020)

•化工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38899-2020)

•可持续水管理评价要求(GB/T 38966-2020)

•过氧化物类消毒液卫生要求(GB/T 26371-2020)等8项消毒剂标准

立法草案

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配合《固废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原《办法》共六章 33 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六章 36条。主要修订如下:

1.将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范围。

2.明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依法实行豁免管理的环节,免于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加大处罚惩戒力度, 包括落实企业法人、主要责任人等人员的主体责任。

3.与《固废法》相衔接,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明确了利用经营活动领取综合许可证。与正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相衔接,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单位,要依法执行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环评分类管理,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后,较上一版《名录》增加 5 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 30 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 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取消 30 多个小类的登记表。《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规定了在此过渡期间,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和简易申报登记的衔接事项。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对修订《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最新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本条例根据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指定。条例特别规定了,工业园区应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工业企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情形,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和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废应采取不同的转移控制措施等。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次调查范围包括上海全市16个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调查的重点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三大行业门类。统计对象为调查期间正常运行的,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非法人单位。本次普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主要为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电离辐射等,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普查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本调查制度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本次调查方法采用全覆盖调查。

本次调查分为准备、培训、实施和汇总分析四个阶段,计划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广东省:关于印发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的部署要求,广东省方案提出完善销号式整治重点企业清单等13项重点任务并制定强化工作调度、强化帮扶执法等四项保障措施,以有效削减各类 VOCs 排放,强化污染天气应对,遏制夏秋季臭氧污染为目标,聚焦四个重点领域攻坚工作开展服务:VOCs 重点监管企业达标,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排放达标,重点区域、敏感点达标,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排放达标。指导全面提升各类污染源无组织排放达标和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综合治理“三率”(治污设施收集率、运行率和去除率)。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本通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的部署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通知。

江苏省: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全文强制。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安徽省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整治工作方案规定,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底,整治范围覆盖全省全行业领域。其中,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特种设备等易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重点对贮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等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地下管道、污水池(井)等地下有限空间,冷库、粮仓等地上有限空间,针对性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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