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三大”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将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针对性的新规定,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民法典》共有7编、84章、1260条,逾10万字,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失效”。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部分,将重点从“环境污染”改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损害”,旨在扩大法律保护标的与违法处罚的范围。此外,对违法处罚,由传统的“补偿原则”改为“惩罚原则”,实际损失不再是处罚上限,欧美法动辄上亿的惩罚性赔偿,在中国发生,大概只是时间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行为人举证责任等内容。
在第七篇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也保留了原《侵权责任法》中的九条规定,在“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中增加了“强腐蚀性”“高致病性”危险物。
在企业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常规关注之外,预期民法典的颁布将引发企业对民事责任更多关注。
大成律师事务所杨志鹏律师就修订民法典的法律责任变化专门撰文解读了民法典对企业环境健康安全责任的变化,详情点击。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的审查。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拟将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纳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此次公布了符合要求的第一批156种化学物质。
最新国家标准
•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立法草案
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订草案根据《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将 HFCs 纳入管控范围;建立更加精准的定义和用途分类,明确联产和副产均属于生产行为, “使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产品的活动,将混合物纳入监管范围。
修订草案加强了源头管控,进一步明确配额许可证制度涵盖目前所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和副产品的生产类型。
为了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筛选出的包括多环芳烃类、苯、甲苯等19种化学物质。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在具备管理条件的情况下,适时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主要修订为:
(一)与《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保持一致
(二)增加放射性药品配送部分豁免管理
(三)增加常用放射性物品举例
生态环境部: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包装印刷生产过程中印刷、印后加工等工序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标准涵盖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内容。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尤为突出。《方案》在现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础之上,重点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实现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有效遏制夏季O3污染。
最新地方性法规
原《实施办法》共17条,修订后共15条。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投保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删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内容。
本通知中明确了19个台账材料,要求省、市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建立完整台账,非重点监管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需要建立除VOCs物料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表和“一企一方案”相关资料以外的其他台账材料。台账材料需要至少保存3年。
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指南分为基础安全管理、工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等12部分,附件1为相关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附件2为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品种及主要防范技术措施。
河南省发布实施《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4-2020)等七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发布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4-202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2-2020)《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5-2020)《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等7个标准。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本通知公布了江苏省范围内的13类限制类化工项目,18类淘汰类化工项目,5类禁止类化工项目。限制类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 淘汰类须立即淘汰或限期淘汰(2020年12月31日前或证照到期),禁止类指在重点地区、特定类别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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