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人员必备|EHS相关问题解答-202005

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01

Q: 国家现行对电工证的持证要求或者管理办法?
A: 请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

02

Q: 请问针对某些建筑项目或取证项目,如在新法规实施前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政府部门下发的备案许可,是否仍强制按照新法规条款进行整改?
A: 通常不用根据新法规整改旧项目。

03

Q: 关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的部分条文,有以下疑问:
-该办法中提及的“专用储存场所”应如何理解?专用储存设备(如储存柜)可否理解为“专用储存场所”?是否必须为独立建筑物?是否有相关法规针对“专用储存场所”有更详细的说明?-如何正确理解该办法中提及的“专用仓库”&“单独存放”的意思?
A: 建议参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请参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 GA 1511-2018,其用词和定义更为精准。

04

Q: 请问除石油化工规范外,例如建规,消防泵旁与甲乙类建筑之间间距?
A: 参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 GB 50974-2014 第五章供水设施的5.5节消防水泵房
对此间距没有规定,推断没有相关规定。

05

Q: 鞋包类胶合剂中VOC含量的标准?
A: 可参考GB 19340-2014鞋和箱包用胶粘剂,如截图:

06

Q: 关于工厂的废气哪些能去火炬,哪些进焚烧炉净化比较合适,想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A: 依据 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有 

07

Q: 关于基坑临边的相关法规标准?
A: 参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JGJ 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08

Q: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中关于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要求,我司有以下疑问点:
1. 所谓的“专人值班”是否表明24hr内都需要有人驻守在消防控制室内?2. 如消防控制室的系统可分屏在同一建筑物的另一个房间内,是否可满足“24h专人值班制度”?3. 关于“专人值班制度”的描述,是否有其他法规加以具体讲述?
A: A1:是的
A2: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而消防控制室,不建议如此变通操作。A3:下面这个文件对资格有了新的要求,其它更具体的应该就没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颁布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设施监控方向的初级(五级)消防操作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消防联动功能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而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则需要持中级(四级)或以上对应的证书。

09

Q: 重症防护服方面的国内标准?
A: 参考 GB 19082-2009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010

Q: 《消防设施操作员》(GZB 4-07-05-04)的标准在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问该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呢?另外,该标准中关于五类消防工有不同要求,如目前企业只有五级工,需要在何时完成四级工的升级以满足要求呢?
A: 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请参考截图:

011

Q: 叉车蓄电池充电站的标准或规范?
A: 散见于以下几个标准:
GB 50055-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6.0.8 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

2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3 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4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5 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GB/T 36507-2018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5.1.3 在接近蓄电池时不得吸烟及使用明火。在停放准备充电的工业车辆和充电器的区域内,至少2m的距离内不应存放有易燃材料和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GA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012

Q: 请问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必须是有持证的人?公司总经理是外国人 ,一直以来都是授权管理层中方人员去参加培训。这个授权是允许的吗?如果不授权中方人员考取管理员证,是否符合法规?
A: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参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03

Q: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比如在仓库内有个仓管办公室,办公室门开口朝向仓库内部,此时内部的办公室的门和窗户有要求一定要使用防火材料吗?
A: 请参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9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04

Q: 关于锅炉房的建筑要求有相关的条款吗?(例如墙体是否需要实体墙等)
A: 请参考:
锅炉房设计规范 – GB 50041-2008墙的问题参考15.1 土建

05

Q: 民用一次性口罩需要多久检测一次?有没有相关规定或者标准?
A: 此检测不知何指?
是平时佩戴上的适用性检测?还是产品质量方面的型式试验?GB/T 32610-2016中没有这两方面的相关规定, 而2020-03-11新发布的T/CNTAC 55-2020 还没看到文本。

参考标准: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T/CNTAC 55-2020 民用卫生口罩

06

Q: 关于防护罩的标准,防护罩网眼大小的要求?
A: 曾有通用标准对此有要求,但该标准早已被代替,代替它的新标准已取消相关要求,参考截图:
该防护罩用于何种机器?

建议可考虑参考该机器的相关标准,或有相关要求。

07

Q: 请问是否有相关法规,要求企业必须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如果有的话,比例是多少?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要求来自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具有参考价值,但该标准仅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14.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3.14.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8 公共建筑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08

Q: 有没有叉车在厂区行驶限速的相关法规规定?
叉车维修单位需要什么资质?维修人员需要什么证书?
A: 请参考: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维修企业需要有叉车维修资质,通常找制造商,制造商同时有修理资质。

请参考以下法规: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

09

Q: 上海关于地下室建设餐厅使用燃气的相关规范,是否能够使用燃气?
A: 从管道燃气和气瓶两个角度: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010

Q: 如果我们需要把厂房和设备暂时出租一段时间给客户生产,关于租赁这一块儿,除了安全生产法第46条,还有没有其他国家或地方(上海)的规定呢?
A: 还可参考: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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