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闻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GB 30000.1-202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 部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为了更好地推进GHS 在我国的实施,工信部在2020年3月4日发布了《GB 30000.1-202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 部分:通则》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后将取代将替代《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本部分与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在技术上保持一致, 而现行的 GB 30000.2-29 2013 则均基于 GHS第四修订版。本部分规定了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规范。值得注意的是, 其增加了退敏爆炸物的分类,其对应的代码分别为H206, H207, H208。
目前中国现行的实施GHS 相关标准相对最新版国际规章的内容已严重滞后, 预计在不久的将来相关标准也会有相应的更新。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复函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排污单位存在下列三类情形,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能达标排放”类、“手续不全”类、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其他”类。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
最新国家标准
•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
•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20)
•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立法草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自2020年1月份第一次征求意见后,这是工信部对此名录的第二次征求意见。中国作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缔约国之一,一直致力于切实维护和加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权威和有效性。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对《关于化学品附件》的修改将于2020年6月7日对全部缔约国生效。比对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增加了4个类别,其中具体示例了8个列明CAS号的监控化学品。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是对现行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修订。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装卸搬运与堆码、入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劳动保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罐储存,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储存。
最新地方性法规
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办法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各主要环节进行规范,构建起全链条规范体系。专门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做出特别规定。
通知要求对于申请取水的供水单位,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若供水单位与上述用水户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从供水单位申请水量中扣除相应水量。
对于新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要求火力发电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再生水使用不得低于20%;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原则上应全部使用再生水。
山东省: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系统填报和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搭建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管控子系统。
通知要求4月5日前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行业企业填报,4月20日前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及其他行业企业填报。原辅材料及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十二项源产生及排放总量以2019年数据为基数,并上传2019年度、2020年度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报告。
上海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和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通知
通知要求扩大环评豁免的项目范围。对有助疫情防控、保障民生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10个行业30个项目类别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不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范围,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手续。符合本通知或沪环规[2019]3号有关规定的项目均可纳入本市环评豁免范围。
通知要求扩大环评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在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与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中,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的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管理,共涉及17个行业44个项目类别(附件2)。符合本通知或沪环评[2019]187号有关规定的项目均可纳入本市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为完成上海市PM2.5年均浓度稳定达标,并力争进一步下降、各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或优于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率(AQI)达到80%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计划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从巩固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强化移动源执法监管、持续做好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几个方面提出24项具体工作措施。
工作计划制定了上海市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表,以及上海市2020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表。
通知部署了上海市第二轮VOCs综合治理工作。对24个工业行业,4个通用工序(涂料、油墨、胶粘剂及清洗剂使用)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共涉及企业2362家,其中重点企业304家。
通知要求涉及的2362家企业2020年4月底前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制定,明确每项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重点企业应将方案2.0进行专家评审后提交上海市环保局备案。并积极推进VOCs治理工作, 于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
决定规定消防重点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根据决定,公安机关在消防监管工作中仍将承担职责,决定细化和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
安徽省: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
除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外,名录收纳了22大类50小类的建设项目,豁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同时给出各种豁免例外的情形。
此次为该条例时隔四年的再次修订。条例首次将差异化管控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首次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建立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辽宁省: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通告
通告要求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本法规月刊是由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ERM)、Nimonik 安纬同(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imonik)与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Dentons Shanghai)联合制作。我们在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的同时,不对其任何可能的错误或疏忽承担责任。本刊中的内容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亦不可视为对个案的释义。因参考本刊物内容导致的任何损失,ERM, Nimonik 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寻求专业意见,请咨询有关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