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百问百答——Part.2 政策篇

二、名录篇

目录

  •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作用是什么?
  • 2.《2019 版名录》主要有哪些内容?
  • 3.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4.《2019 版名录》中为何设置“通用工序”类别?
  • 5.第 1-107 类行业中涉及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 6.第 1-107 类行业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通用工序以外的排污口是否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 7.当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时,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 8.排污单位如何甄别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9.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 10.产能或原辅料用量如何确定?
  • 11.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该如何界定?
  • 12.《2019 版名录》第 108 类行业中应纳入重点管理的情形有哪些?
  • 13.《2019 版名录》第七条的“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 14.《2019 版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如何管理?
  • 15.专业公共卫生服务(843)确定管理类别时应注意哪些?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作用是什么?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属于什么管理类别,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目前执行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以下简称《2019 版名录》)。
2.《2019 版名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2019 版名录》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管理类别。对 107 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 个大类、212 个中类、706 个小类)和 4 个通用工序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包括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类型、原辅材料使用种类或使用量、是否设置污水排放口、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2019 版名录》中第 108 类行业是指除 1-107外的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属未做规定行业。
3.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答: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以下步骤进行确定。(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确定所属行业。(2)根据《2019 版名录》对所属行业的分级条件确定所属管理类别,应区分以下种情形:已明确规定管理类别条件的,以行业规定的管理类别为准;规定通用工序区分管理类别的,以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3)《2019 版名录》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 4 个通用工序,按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4.《2019 版名录》中为何设置“通用工序”类别?
答:通用工序通常指能为多个行业生产所共用的配套生产工序。《实施方案》提出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针对部分行业虽然自身主行业产排污量较少,但此类行业中可能存在锅炉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污染源。为防止部分污染较大的工序因主行业环境管理类别低,而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2019 版名录》名录中设置了 4个通用工序,分别为“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
5.第 1-107 类行业中涉及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2019 版名录》中第 1-107 类行业中,很多排污单位都涉及通用工序,其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一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主行业与通用工序分属不同管理类别时,以主行业确定管理类别;二是如所属行业按照通用工序划定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
6.第 1-107 类行业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通用工序以外的排污口是否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属于《2019 版名录》第 1-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如名录规定该行业仅按排污单位的通用工序区分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类别,只需对其排污单位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7.当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时,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答:按从严的原则确定。如排污单位同时涉及重点管理的行业、简化管理的行业及登记管理的行业,重点和简化管理,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内容在许可证的申请模块中进行补充登记。
8.排污单位如何甄别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地级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部分行业的重点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时,该行业排污单位应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查询所在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或直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界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9.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答:《2019 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部分新建排污单位因时间等原因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只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则管理类别不属于重点管理。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告后,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10.产能或原辅料用量如何确定?
答:《2019 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产能或原辅料用量”。(1)产能作为确定条件时。该产能是指实际生产能力,应注意生产能力和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2)原辅料用量作为确定条件时。原则上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11.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该如何界定?
答:《2019 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中”。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20(GB/T 50083-2014),工业建筑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工业建筑与是否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2019 版名录》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
12.《2019 版名录》第 108 类行业中应纳入重点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2019 版名录》中第 108 类行业是指除 1-107 外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中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13.《2019 版名录》第七条的“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答: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污染当量是以某一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 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查询。
14.《2019 版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如何管理?
答:名录未作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开展排污登记,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15.专业公共卫生服务(843)确定管理类别时应注意哪些?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行业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及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等行业。原则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纳入登记管理,其他未纳入《名录(2019)》。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如以治疗为主的妇科、儿童医疗活动的列入专科医院(8415),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理,有血库活动的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