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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篇
目录
- 1.什么是排污许可制?
- 2.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 3.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框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 4.哪些排污单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5.排污许可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有效期是多久?
- 6.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 7.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8.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定位与作用是什么?
- 9.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好哪些前期准备?
- 10.申请排污许可证可参考哪些相关技术文件?
- 11.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12.承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 13.平台填报申请过程有哪些注意事项?
- 14.申请前信息公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 15.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 16.哪些情形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 17.哪些情形会撤销排污许可证?
- 18.哪些情形应注销排污许可证?
- 19.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 20.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 21.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有哪些?
- 22.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按证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 23.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 24.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 25.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26.排污单位如何规范台账记录?
- 27.排污单位如何按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
- 28.排污单位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 29.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实施证后监管?
- 30.为什么要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 31.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 32.排污登记表主要有哪些内容?
- 33.排污登记的更新、变更和注销有什么规定?
- 34.排污许可管理对停产单位有哪些要求?
- 35.为什么要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 36.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 37.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38.2020 年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6 年以来,国家全面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着力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总量、监测、执法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加强依证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是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要载体,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是排污单位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国家不断加强法律、政策、规范和平台建设,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2016 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要求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核发程序,明确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业范围和管理类别,实现了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排污许可改革深化的法律依据,目前正在处于相关立法流程,将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核心地位,制度融合的途径、渠道以及各方责任。以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为支撑,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核心,相关技术指南为配套的技术体系逐步形成。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是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排污登记、排污信息公开及证后管理等一体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及监管全过程;相关技术指南主要包括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答: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 版名录》),规定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业范围和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管理分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类别。其中,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开展排污登记。《2019 版名录》对管理类别的划分,主要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1)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2)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3)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答: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二维码等。(2)登记事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3)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大气无组织排放源的数量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要求,主包括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的要求。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建设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答:《管理办法》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及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范文件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见图1。8.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定位与作用是什么?答: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许可平台)是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首个实现”互联网申请、政务外网审核、互联网公开”,国家、省、市、区县”四级联动”,统一部署的云服务平台”,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平台实现全国排污许可证在同一平台申请、核发、监管和信息公开,形成从排污许可、监测、监管到许可符合性评价的闭环管理,创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模式,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提供信息化基础。答:为提高申请效率,排污单位应在申请前对照许可条件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1)关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了解相关要求;(2)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辅导;(3)熟悉国家信息平台注册、申请流程和企业端的有关操作;(4)收集整理排污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包括环评文件、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答:生态环境部已出台相关技术规范文件,排污单位可根据申领过程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重点掌握,并按规执行。申请与核发程序和管理类别判定可参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申请表填报可参考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可参考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可行技术判定可参考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要求可参考相关行业技术规范。企业应优先选择相应行业规范(指南),行业规范(指南)未出台前,可按总则申请;排污单位涉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通用工序申请应按相应通用工序技术规范执行。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监测方案;(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答: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承诺书样本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下方的“附件资料”栏目中下载。答: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主行业,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总氮总磷控制区。产排污节点应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必填项,勿遗漏污染物,正确判断排放口类型,核算许可排放量时应对比取严。最后提交时还应注意提交审批级别,应咨询当地核发环保部门,以确定提交审批级别。 答:《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无需申请前信息公开。 答:《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 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将被依法查处。(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答: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1)排污单位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2)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3)落实自行监测、环境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答: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包括:(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2)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3)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答: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1)按照行业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2)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开展;(3)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3 个月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联网。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包括:(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答: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记录形式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记录内容包含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特殊时段)等 5 类。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排污单位可登录平台进入“台账记录”模块,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供参考。答: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包括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年度执行报告首次提交时间为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自然年,季度执行报告首次提交时间为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自然季度。执行报告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经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等四个步骤完成。(1)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与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与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2)季度/月执行报告内容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达标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持证排污单位填报执行报告时,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编码对照表》相对应。答:《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其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产品规模、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其他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可参照执行。答: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存在整改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做出进一步处理。答: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将一些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登记管理类别,符合小微企业实际情况,操作性更强,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规定自行监测、台帐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执行。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打印登记回执。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单位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1)定期更新。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 5 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2)变更登记。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注销申请提交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答: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开展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如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也应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对 2020 年 12 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答: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 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行排污许可制,已核发 33 个重点行业、1.3 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已发证数量与我省“二污普”企业清单数量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一批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环保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尚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带来环境监管的不公平,大大降低管理效能。因此,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全面核发,确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覆盖的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既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答: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 号)要求,清理整顿要求做到“摸、排、分、清”四方面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数。在“二污普”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各部门的信息,全面排查梳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二是排查无证。剔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非固定污染源和已发证企业,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划分成“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类,形成 2020 年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清单;三是分类处置。对纳入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按照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承诺整改类和登记管理类等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四是整改清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答: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 号)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禁止建设的(如位于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对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按时在国家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对暂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下达整改通知,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发;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38.2020 年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时限要求是什么?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0 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粤环〔2020〕2 号)要求。属于 2017-2019 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3 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须于 2020 年 4 月30 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除上述情形以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91 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