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问题1
Q: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等是否需要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
A:《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取消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相应资格证书已经取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企业应相关人员应获得考核合格的证明。
危险化学品其他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有培训条件的可对其进行培训并保存相关资料证明其具有相关知识和能力,亦可参加外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问题2
Q:关于企业花费在安全培训教育上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提取的相关法律法规全称?
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1号
问题3
Q:请问电子行业有相关环保标签标识,比如ROHS HF的,规格要求的法规吗?
A:可参考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问题4
Q:如果使用自带蓄电池,平时220V充电的应急照明灯。安装高度的限制要求?
A: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问题5
Q:排水许可证是办厂时就需要领取吗?
A:最早可以到施工的时候,“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参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问题6
Q:国家是否有场内叉车限速的要求,场内限速5,场外限速8?
A:请参考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中的规定
问题7
Q:关于化学品防爆柜安全类的法规和规范?
A:国内暂时无专项标准,目前可参考美国OSHA 29 CFR 1910.106
问题8
Q:道路运输超载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
A:建议主要以国家法规为主,地方上尽管有一些法规,但是实际意义不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JT/T 489-201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
问题9
Q:关于违反道路法规的,处罚对象是不是就是涉事车辆? 有没有对发货厂家有相应的处罚要求?
A:超载处罚基本上就是限定在下面这条的范围内,如果运输车辆不属于货主则无须承担责任,危险化学品另说。
车辆暂扣可能导致交货延期、货物毁损、遗失,这是货主的主要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10
Q:有关油烟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苏州的地方法规
A: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第三十九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GB/T 30822-2014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5.2.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应在车间安装油烟捕集器或油烟清洁器,将含油的气体经过净化处理或回收后再排出。
以及新发布的: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近期线下研讨会:
- 消防法规解读——ERM资深顾问,梅溢灵
- 危险源识别——BSI管理学院质量分院 院长,王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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