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莫尼克-伊尔姆 EHSS法规月讯 10月

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月刊

2019年第9期[English]

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重点针对2016版名录存在的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和归类不清的问题,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正文内容由9条修改为7条,删除混合后废物的判断规则和危险废物鉴别的要求,该内容与其它技术规范重复;

新增7种危险废物,包括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炭(900-051-49),以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900-051-49)等。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新增13种危险废物,例如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且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无机废酸或废碱的利用过程管理。豁免清单中最后所列的危险废物种类事实上相当于一个口袋条款,对于未列入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一家单位的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的生产原料进行使用)的,豁免其利用过程管理。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废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举措之一。 新办法取消环评资质前置行政许可,不再强制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

生态环境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使用”概念及“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法律适用意见

生态环境部在意见中认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条所指的“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仅包括直接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还包括利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不仅包括依法应当获得生产配额许可证但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情形,还包括依法不能获得生产配额许可证而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情形。如,生产已经列入淘汰落后产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形,可以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的规定。

 

立法草案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要求,为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 根据《分类名录》,实施时限为2017年、2018年的已发证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
  • 实施时限为2019年、2020年的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实施时限内完成登记;
  • 实施时限后投入生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成登记。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采取网上办理方式。

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1979年9月13日《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集生产、使用和替代短链氯化石蜡等6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信息的通知

为应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对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多氯萘、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6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实施禁止或限制措施的要求,公开征集相关化学物质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和替代情况,具体包括:

一、生产、使用情况(含生产量、使用量、使用用途等);

二、立即停止生产使用用于非特定豁免用途的可行性;

三、五年内停止生产使用特定豁免用途的可行性;

四、控制排放的可行性。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起草了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肥料(氮肥除外)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以及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最新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关于开展2019年广东省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检查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检查环境应急管理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江苏省: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通告废止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5部文件。

上海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通告要求《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进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山东省: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要求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

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各市及相关企业不承担任何费用。 评估依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修订版)》。 评估范围为全省有机硅和氟化工、氯乙酸、复合肥、甲醛、甲醇、空气分离、硝酸(硝铵)、塑料助剂、橡胶助剂等10个行业化工企业;省级标杆企业双体系评估工作“回头看”和市级标杆企业双体系评估抽查;化工企业双体系评估工作第三方审核。

本法规月刊是由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ERM)、Nimonik 安纬同(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imonik)与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Dentons Shanghai)联合制作。我们在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的同时,不对其任何可能的错误或疏忽承担责任。本刊中的内容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亦不可视为对个案的释义。因参考本刊物内容导致的任何损失,ERM, Nimonik 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寻求专业意见,请咨询有关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