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问题1
Q:关于化学品包装容器处置的国标?
A:没有专门的法规,这一块儿常见的一个考量点是:如果用于原始用途,即厂家回收,可不作为危废处理,其它情况下一般作为危废处理。
参考: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问题2
Q:关于磁化废品处理的法律法规
A:磁化后的废钢铁,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参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问题3
Q:过去电工取得证书后可以从事高压和低压作业,现在高压和低压是分开的,那如果既从事高压也从事低压,是否可行?法律法规标准依据是什么?
A:原高压电工可从事低压作业,但改革以后,电工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
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题4
Q:叉车充电间,关于充电间的技术要求,比如安全距离之类?
A:未检索到专门法规标准,下面标准的部分条款有参考价值:
GB/T 36507-2018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条款示例:
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屮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5.1.3 在接近蓄电池时不得吸烟及使用明火。在停放准备充电的工业车辆和充电器的区域内,至少2m的距离内不应存放有易燃材料和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问题5
Q:我司工作中会用到一些危险化学品如:清洗用的酸碱,实验室检测用的试剂。
请问,我司相关操作人员是否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
在网上有报道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已取消,是否属实?
A:日化企业可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应该是下面法规里所提到的序列,目前只强制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客户所提到的操作人员仅需内部培训即可。
参考条款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问题6
Q:消防法里面《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的清单
A:改革后,消防产品强制产品认证还剩三种:
1.火灾报警产品
十六、消防产品(3种 )2.灭火器
3.避难逃生产品
https://www.cnca.gov.cn/bsdt/ywzl/qzxcprz/mlmsyjd/201908/t20190802_57323.shtml
问题7
Q:土壤污染重点管理企业的判断标准有吗?
A:可参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题8
Q: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A:GB 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T/CECS 615-2019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标准
JGJ/T 436-2018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 461-2019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无任何官方发布信息,只能找到征求意见稿)
问题9
Q:关于消防疏散指示灯的设置,距离要求,国家有相关的标准吗
A:可参考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3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5最为相关,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问题10
Q:关于灭火器的规范中关于灭火器(干粉)的应该如何维护?是按照哪个法规要求执行?
A:依据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干粉灭火器应至少在出厂期满5年的时候进行第一次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