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月刊
2019年第7期[English]
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圈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为VOCs治理重点区域,认定了臭氧前体物、PM2.5前体物等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治理方案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VOCs控制思路和要求: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遵循新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设计废气收集系统。
3)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并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要求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
《方案》明确了重点行业,包括石化行业、化工行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油品储运销行业、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VOCs综合治理措施。同时为保障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办法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做出规定。
本次修改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并衔接了上位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修正。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第27条规定的备案应当提交“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第26条修改为仅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有关重点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依据《条例》第8条中关于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有关规定,对《预案管理办法》第32条和第33条中关于应急预案演练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方案从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四个方面提出多项重点工作任务,比如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取缔燃煤热风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达到80%以上等等。方案同时制定了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方案附件中提供了工业炉窑分类表、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等信息。
最新国家标准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 1032-2019)
立法草案
本次修订草案共109条,更早的2018版征求意见稿是102条。比较两个版本,主要的变化在取消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的硬性要求,建立了违法者信用记录制度,新增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的要求。另外,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细化为贮存、处置和利用两个方面,出省利用的需要到移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发布,经过多年实践,《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工作需要。
本次修订本着简政放权和问题导向的原则,优化申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将原备案的情况(以研究为目的且每年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00公斤)调整为不适用于本办法;原简易申报(每年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吨,或属于低关注聚合物)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每年生产或进口量1-10吨)调整为简易登记,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活动, 无需开展测试;常规登记(每年生产或进口量大于10吨)数据要求不再简单地按量级设置,对具有持久性或者生物累积性且有暴露的新化学物质,才要求提交长期慢性毒性等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修订后明确了予以登记、不予以登记的具体标准。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方面,简化了报告和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程序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作为法律适用总体规则,即“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条例施行以前,行政处罚决定在新条例施行以后做出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旧条例规定,但是适用新条例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新条例施行期间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在新条例施行前终了的,按照《纪要》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验先投”行为,不再予以处罚。处罚金额由以前的10万元以下,提高到最高200万。
最新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规定适用于上海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方案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起,用一年时间,对市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模拟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将相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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