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月刊
2019年第6期[English]
本期要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须按照本标准进行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该标准于2014年立项,2017年4月发布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稿改动很多,内容有大幅增加。
该标准针对各类VOCs无组织排放产生环节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管控要求,包括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含VOCs产品生产过程及VOCs产品使用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以及敞开液面的VOCs无组织排放。另外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原则上要求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VOCs废气收集系统应满足相关的规范。如果收集的废气中VOCs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重点区域≥2 kg/h),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标准对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没有设立新的无组织排放限值,仅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但在附录A中明确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方法和排放限值。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
本次增补完善的范围为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了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等四大措施;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六大重点行业VOCs提出了综合治理任务;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三大重点区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治理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针对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等许可要求,对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提出了实施意见,并发布了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
最新国家标准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19
•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 25.6-2019
立法草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基本沿用了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了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号)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因特种设备自身原因损坏、失效或者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规定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要求。
最新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新条例是对2009版的修订重新发布,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化工行业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布置了开展园区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强化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结果运用和加强重点企业安全整治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发布了《化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和《化工园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
上海市: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上海接连发布改革配套实施意见,对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双高”行业及项目,将实施重点监管,严格审批和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纳入名录的行业及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和优化措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通告决定浙江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以及锅炉,自2018年9月25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