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相关问题解答集锦-201904

EHS相关问题解答集锦

-2019年4月

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问题1:

关于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更新时限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回答:

关于MSDS修订,目前要求仅是‘及时’,暂未规定时限,也未规定频次。

相关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3.2供应商应向下游用户提供完整的SDS,以提供与安全、健康和环境有关的信息,供应商有责任对SDS进行更新,并向下游用户提供最新版本的SDS。

 


问题2:

目前企业如何处置水性漆的漆渣?

回答:

应优先参考环评报告,关于漆渣处理应会有明确的指示和结论。

按新版名录,水性漆渣不属于危废,但是实践中,有地方要求企业需要作危废鉴定,有地方直接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案例:徐州的某企业环评批复中,水性漆渣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问题3:

请问安全相关文件记录有没有存档年限要求的法律法规

回答:

请参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下图截取自以上文件:

 


问题4:

报废一批可能含有DEHP的产品(轴承中的橡胶部件可能含有DEHP),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规律法规中有没有特殊的报废要求?

回答:

DEHP最初被欧盟(EU)RoHS指令所限制,而与其对应的China RoHS尚未针对该物质进行限制。

参考: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公告

 


问题5:

铅酸蓄电池工厂有熔铅炉、有熔铅浇铸工艺等,是否属于下列法规所说的“金属冶炼”单位,工厂中有配套使用、储存的硫酸,是否属于下列法规所说的“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是否需要按比例配置专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回答:

所述的熔铅浇铸作业不属于金属冶炼,使用、储存硫酸不属于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但仍需配置安全机构和人员,请参考下面引用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题6:

厂内建筑爬梯设置围笼的特定要求

回答:

请参考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节选:

5.3梯段高度及保护要求

5.3.2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米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问题7:

高空作业不同高度有不同安全带的要求吗?

回答:

请参考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例:5.2.2.7 安全绳(含未打开的缓冲器)不应超过2m,不应擅自将安全绳接长使用,如果需要使用2m以上的安全绳应采用自锁器或速差式防坠器。

 


问题8:

关于工业环境废弃、废水厂界噪音方面的日常监测要求的文件

回答:

可参考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问题9:

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哪里进行了更新,与原来的要求有什么区别?更新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是怎样的?

回答:

本次修正变化不大,主要反应了国家机构职能调整。

其中要注意第十一条的变化,一是扩大了消防设计审核的范围,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消防设计备案”,因此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实际的具体的影响,仍有待于后续配套法规的跟进。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