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人员必备|官方问题解答2

关于急需答复的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Q:

随着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地方大力发展畜牧产业,为了增加老百姓收入让老百姓脱贫致富,一大批小型畜禽养殖户迅速发展,特别是规模10头以上500以下的养猪养殖场由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投诉日益增多,按照现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里面也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按照行业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仅限于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执行该标准,但养殖户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特请示此类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污水排放该如何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A:

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咨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回复

Q: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最后一句“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中的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还是仅指新建燃煤锅炉房?

A:

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关于4.5部分“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表述,其中“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关于环境空气监测氯化氢采样问题的回复

Q:

根据HJ/T 194-2005及HJ 549-2009中的规定,环境空气中氯化氢没有日均值采样方法,现因项目需要,要求监测氯化氢的日均值,是否可以参考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日均值采样方法,使用装有50ML吸收液的吸收管采样

A:

一、《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已代替HJ 549-2009,《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已代替HJ/T 194-2005,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如需监测氯化氢的24小时平均浓度,实际监测按照HJ 549-2016的内容操作,采样时间和频率可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规定的要求确定。


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Q:

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 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

A: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Q: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

A: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相关问题的回复

Q: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次,其中有2对实际水样比对合格即为比对合格,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台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时间、温度等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立即采集2瓶实际水样,一瓶立即上机操作读取仪器数据,另一瓶送至监测站进行手工监测,如发现该次比对不合格,仅有一组比对数据,是否可以判定该台设备不正常运行?如果仅发现消解时间、温度等参数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不进行相关比对监测,也可判定该台设备不正常运行?

A:

针对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实际执法过程中,可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和执法监测结果判断是否因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结合运维记录和验收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参数设置的情形。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Q:

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A: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环评等级变更后验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

Q: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企业已办理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2、企业已办理环评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等级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A:

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


 

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

Q:

咨询下HJ 836-2017低浓度颗粒物标准采样时质量控制中提到:样品采集是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而采样现场基本保证不了增重要求,只能要求采样体积不小于1个立方,这样1个样品按照约等速流量30L/min,采样时间上可能也需要40分钟或者为提高代表性更多是以1个小时值来取样。同时836标准提到采样步骤参见GB/T 16157采样步骤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现场采样保证措施的要求,这两个GB/T 16157和HJ/T 397标准提到颗粒物/锅炉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3个样品,这样套用标准来执行,需要采样3个低浓度颗粒物样品,而花费的时间累计需要约3小时,1条废气的采样时间成本大大提高,而本身低浓度采样1小时是否已经具备了样品代表性,而不需要采集3次算平均。而如果要测3次,又要降低采样时间成本,市场上采样仪器需要更大的采样嘴和抽气泵来满足,但也是要基于厂家现场条件允许的条件(不可控)才能尽量缩短采样时间,但也相比以前的标准采样时间上大大提高了不少,对于实际的采样工作影响有点大。

A:

HJ 836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