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中危化企业新进员工要经过72个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那像行政人员也要72学时吗?谢谢!
A:是的,新进行政人员也需要72小时培训。以下条文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定义中基本上就是包含了所有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Q:危化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比例为员工数的2%,有些公司可能销售人员常年不在公司,而且可能人数还不少,是不是也要包括这些在外的销售人员等呢?
A:2%要求来自哪里?
经查贵司应位于苏州,可参考以下条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Q:公司工艺变更,需要重新作环评,但是公司地理位置处于水源保护区,属地监管单位无法通过环评怎么办
A:如果改建项目环评需要审批,则必须通过审批才可以进行。
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Q:环评工程师没有注册也可以吗?
A:可以。
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Q:关于环评,现在是不需要做了吗?
A:需要!
Q:企业安全员,以前要求是安全主任,现在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吗?相关法规是哪个?
A: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中即有: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Q: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规定,请问向储油罐注油时,与该油罐连接的给油设备应停止使用,我的问题是,如果不停止使用,会有什么安全隐患?换句话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
A:主要原因:
加油过程中会有静电和油蒸汽产生;
加油过程中油罐内部压力不稳定;
可能导致油罐底部的水被加到用油设备中
Q:能简单分享下今天刚发布的新消防法重点内容吗?
A:本次修正变化不大,主要反应了国家机构职能调整。
其中要注意第十一条的变化,一是扩大了消防设计审核的范围,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消防设计备案”,因此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实际的具体的影响,仍有待于后续配套法规的跟进。
Q:水性漆的漆渣 属于危废吗?属于哪一类?
A:不属于危废
Q:关于固废的转化鉴定,我看您说道固废方面会有一些法规的更新,例如油墨污泥(我们使用的是水性油墨),之前是危废名录内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鉴定,现在国家相关机构受理吗?谢谢
A:该部分立法尚待完整。各地尺度不一,部分地区有相关立法补充,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部分地区指定检测机构;部分地区一般接受CMA实验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检测报告即可,这种情况下保险起见建议接洽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固废管理中心征询意见。
Q:盐酸的生产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参考: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部分)
Q: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是不是还是两个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危险化学品化学
A:是的。前者由环保部门管理,后者有城市建设部门管理。
Q:目前我们有排污许可证,但没有排水许可证。现在有法规要求,一定需要企业补办排水许可证吗?
A:要看是否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管道。如有,那必须得办。
参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41号
Q:镁铝制品的加工是否有特殊的permit?
A:没有
Q:危险化学品采购需要有危化品操作证吗
A:不需要。
在下面的法规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有着严格的定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Q:环评批复时的法规与现行最新的法规有变化,按哪一个执行?谢谢
A:按最新法规执行
Q:如果被当地环保部门例入到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必须要做地下水检测吗?
A:需要。
参考: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Q: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许可证,销售这块呢?像我们这种使用企业,依旧需要持有销售商的相关资质吗?
A:不需要
Q:防爆电气的生产资质取消了,防爆电器还要做认证吗?
A:防爆电气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稳妥实施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Q:报考环评工程师是否需要单位有环评资质?
报考环评工程师是否需要所在单位需要有环评资质?
不需要。
参考人事部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3号
Q:在园区里,纳管了,还要排水许可证?
需要,纳管纳的就是“排水管”。
参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Q: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还需要吗?
A:需要。
参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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