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快报】
- 2018年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罚款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年的4.8倍。
- 四年来,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达11.4万件。
- 各地区各部门已废止或拟废止193件规章,已修改或拟修改300件规章,已废止或拟废止8629件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拟修改2411件规范性文件。
- 2018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6.5%,其中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51.5%。
- 现场检查发现“散乱污”企业、工业企业环境违法等涉气环境问题2万多个,正在持续督促整改;2017年交地方办理的3.89万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以上数字摘自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2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
附全文: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以及
有关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9年2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以及有关决议落实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工作部署,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2018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栗战书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带队进行实地检查。2018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的重要行动,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
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以及《决议》落实工作。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扎实抓好治理和整改,举一反三拿出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快健全大气污染治理长效机制。韩正副总理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抓整改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部署要求,及时研究,抓好落实。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国务院印发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展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关于研究处理《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
通过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实施。地方和部门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责任进一步落实,配套法规和标准加快完善,企业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22个部门和单位以及河北等8省(区)人民政府,对照《报告》和审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加以改进。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进一步落实地方和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定责任。研究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组织对部分省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推动地方和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国31个省份都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各项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调整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继续发挥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地方和部门印发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强化区域协作机制,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制度措施落实。
(二)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是加强源头防控。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注重发挥结构调整优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治本作用。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相关高排放行业的准入门槛。发布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深化区域分工合作和错位发展。继续推进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抽查,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统筹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分类指导、分类处置。河北、山西、江苏、山东等地出台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加快产能淘汰与退出。
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稳妥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实施“煤改气”。财政部安排资金139.2亿元用于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35个城市的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和清洁取暖。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大力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协调保障天然气供应,重点落实供暖季气源,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印发《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应用;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支持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改造以及利用余热、浅层地能替代燃煤供暖;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强化跟踪监测,抑制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煤炭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有关锅炉节能环保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城镇清洁供暖及采暖用气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清洁取暖纳入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
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三大重点区域为主战场,推进运输结构调整,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发展改革委推动12个长江干线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项目建设。铁路局围绕发展铁水联运、推进公铁联运、提高铁路集装箱运输能力等提出18项具体措施。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京津冀等重点地区运输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在环渤海地区全面禁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后,河北省唐山市全面推进疏港矿石铁路直达钢铁企业,北京市建筑材料运输“公转铁”取得突破。据统计,2018年全国铁路货运总量同比增长9.1%,其中煤炭、冶炼等大宗货物和集装箱运量同比增长12%以上,“公转铁”取得初步成效。
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工程,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研究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督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推动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按月通报重点区域城市降尘量。加快开展减少肥料源氨排放、养殖业源氨排放的技术措施研究与示范。支持16个省份实施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项目。在12个省份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支持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继续推进粮棉主产区和北方冬季采暖地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黑龙江、吉林、辽宁制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2018年秋收季节秸秆焚烧火点显著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是严格落实法律制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刚性和权威。
严格监管执法。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整治排放不达标企业。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充分运用在线监控、热点网格、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现场检查发现“散乱污”企业、工业企业环境违法等涉气环境问题2万多个,正在持续督促整改;2017年交地方办理的3.89万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地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提出冶金等重点行业“一市一策”和钢铁企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发现的38个问题,均已责成地方依法查处,累计实施行政处罚28起、罚款467万元,移送行政拘留1起。截至目前,除内蒙古包头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公司完成阶段性整改外,其余已整改完毕。
落实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地方建设的省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大气超级监测站与国家级平台联网,加强中西部地区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推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强化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3万余家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并与国家监控平台联网,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完善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控制。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通报山西临汾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约谈临汾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监测设施运维企业负责人,涉案的16名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卫生健康委印发《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等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发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的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环保标准、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指导督促地方推进生态环境政务、监管执法等信息公开,不断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和科普知识,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努力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很多省市在当地媒体设立“曝光台”栏目,接受群众监督。
落实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各项规定。加强油、路、车统筹,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科学设置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时段,加强高排放车辆的现场查处、劝返、纠正;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检测和维修数据实时传送到地方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推进重点区域城市在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监管。统筹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相关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依法加强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指导地方集中打击黑加油站点、加油车。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和部分内河区域,推广使用纯电动或天然气船舶,推进岸电建设与使用。各地依法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并严格管控。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出台推进重污染天气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规范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明确各级别预警措施减排要求。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80个城市修订预案并对减排清单进行评估,要求细化到具体生产线和生产工序,按照黄色、橙色、红色等不同预警级别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并提前告知企业。环保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提升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机制、应急响应机制。针对预测可能发生的重污染过程,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地方政府依法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缓解重污染过程。在重污染过程前、中、后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专家解读,及时做好重污染过程信息发布工作,积极争取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
(三)完善相关法规标准。
一是健全法规规章制度。起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研究起草工作,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加快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发布实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的制修订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认真落实法律要求,加快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修订石油焦质量标准,加严硫含量限值。发布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标准修改单,废止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抓紧制修订制药、工业涂装类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恶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等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的一些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和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制修订10多项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切实降低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四)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
科技部继续推进“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实施,聚焦重污染天气和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科技需求,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关键问题科技攻坚。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新技术推广,推动环境监测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对大气重污染成因和来源、排放现状评估和强化管控技术、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科学决策支撑、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研究等4个专题集中进行科技攻关;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称“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雄安新区进行长期驻点研究和“一市一策”技术指导,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组建国内最大规模的区域大气环境综合立体观测网,探明京津冀冬季出现细颗粒物(PM2.5)重污染过程的主要原因;构建“2+26”城市精细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完成秋冬季PM2.5来源解析,提升重点领域治理精准性和有效性;完善预测预报、会商分析、预警应急、跟踪评估和专家解读等全流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应对能力和效果明显提升。各有关部门主动增强服务意识,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加强企业环境治理技术指导。
二、关于《决议》落实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决议》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聚焦重点问题,明确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
(一)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抓紧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研究起草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等问题,2018年生态环境部先后7批次对29个地方政府和3个省级部门实施约谈,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统计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起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2018年,分两批对河北等20个省(区)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重点聚焦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公开通报103个典型案例,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7万余个。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和重点领域,结合各省(区)实际情况,在“回头看”期间,每省(区)统筹安排1项专项督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一批违法企业,有力推动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加快推进相关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开生态环境机构垂改工作。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完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前期工作,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修订。
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重点清理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废止或拟废止193件规章,已修改或拟修改300件规章,已废止或拟废止8629件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拟修改2411件规范性文件。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布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制订工作。发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柴油车、汽油车、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健康标准修订工作,降低公众的健康风险。
(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执行。2018年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罚款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年的4.8倍。四年来,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达11.4万件,使环境保护法真正落地见效。在全国部署开展河湖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河湖违法案件。加大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电炸毒鱼及非法捕捞行为。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严肃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案件归口审理,加大对环境污染重点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指导,推动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集中管辖,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和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制定《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指导性意见。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加强生态环境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公安部指导京津冀公安机关建立打赢蓝天保卫战警务协作机制。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研究起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环境守法的意见,提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范化水平,引导企业自律,实现常态化守法。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提供依法公示的平台。推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改革,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开展联合查处,督促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提高基层环境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
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坚持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入手,全方位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开展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统筹油、路、车治理,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推动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加快向铁路转移。全国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8.1亿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通过继续努力,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扎实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编制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和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1586个水源地6251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9%。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排查,36个重点城市中1062个城市黑臭水体中,1009个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比例达95%。全国97.8%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强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渤海等重点海域污染治理。推进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2018年完成2.5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全部70万份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耕地风险排查整治,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挂牌督办的1308个突出问题整改率达99.7%。坚定不移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分阶段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2018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6.5%,其中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51.5%。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存在问题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全部完成整改。
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初步划定京津冀3省(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其余16个省份已基本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至474处。开展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切实推动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
(五)广泛动员和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普法教育。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全国普法工作要点,积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开展“以案释法”等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及时举办地方领导干部培训班。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广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倡导绿色生活。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启动“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选择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拓展大中小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积极开展绿色发展社会实践,推进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校园文化建设。开展绿色商场等创建,培育绿色流通主体,推广绿色包装、绿色回收,倡导绿色消费方式。普及环境健康知识,指导公众健康防护。
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及典型经验宣传报道,组织主流媒体对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整治等重点工作进行采访报道。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和奖励机制,研究起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规定,通过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状况继续改善,完成既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超过“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9.3%,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8%、10.2%、10.8%。其中,北京市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1%。全国地表水优良(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1%,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7%,同比降低1.6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多重挑战。一是思想认识上的摇摆性。面对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部分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出现了弱化,放松环境监管的风险有所增加。二是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随着环境治理措施深入推进,越来越要啃硬骨头,一些问题解决的难度在加大。部分地区仍对传统产业存在路径依赖,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风险依然较高,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工作进展的不平衡性。有的地方、有的领域环境治理基础薄弱,工作难度较大。城乡发展和环境治理不平衡,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四是工作基础的不适应性。生态环境队伍薄弱,尤其是基层专业人员缺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五是自然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生态环境质量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特别是大气环境质量深受气象条件影响,稍有松懈就可能出现反复。要以更大决心、更实举措,统筹兼顾,坚定坚决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打好重点战役,全力攻坚,务求实效。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继续抓好《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决议》落实,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保持方向、决心和定力不动摇,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标志性战役,依法依规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