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垃圾分类的先行者 ——“流浪大师”

最近在网络上一个很火的“流浪大师”,他常出没于上海某地铁站附近。虽衣衫褴褛,却博古通今,忧国忧民,提倡垃圾分类。他用一口标准的普通话,讲述历史,谈论政治,也告诫路人“善始者众,善终者寡”。引得更放关注,甚至有女粉丝现场求婚。

他是谁?

他真名叫沈巍,系上海人,已流浪26年,曾是上海某区审计局公务员,家中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上海相关部门向红星新闻证实,沈巍系某区审计局长病假员工,26年来,薪酬按相关标准正常发放。

 

26年

长病假员工

薪酬按相关标准正常发放?!

小编赶紧打开了数据库搜索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休假时间连续工龄(Y)实际工资
6个月以内Y<2年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年≤Y<4年本人工资的70%计发
4年≤Y<6年本人工资的80%计发
6年≤Y<8年本人工资的90%计发
Y≥8年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实得工资70%
(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个月以上Y≤1年本人工资的40%计发
1年≤Y<3年本人工资的50%计发
Y≥3年本人工资的60%计发
PS:
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关于医疗期: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医疗期时间
第1年3个月
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5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3个月
5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6个月
5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9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12个月
20年以上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24个月
PS: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以上数据基于上海市发布的相关文件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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