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中国正全面向土壤污染宣战!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将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上的空白,这意味着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

土壤污染问题存在于几乎所有的拥有大量农田,重工业和矿业的国家。在中国,前一段时间的湖南农民在污染的土地上种大米的故事似乎把土壤问题又推到人们的眼前。但是相比于可见的雾霾和被污染的河流,土壤污染对大众来说还是相对隐晦。

对土壤问题的态度目前出现了明显得转机,我们从最近连续发布的各与土壤有关的强制法案上就可窥一斑。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吹响了土壤保卫战的号角。“土十条”明确要求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

2018年的8月1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适用的对象是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办法(试行)》建立了八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

  •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 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和
  • 企业推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办法》本身未规定法律责任,如果工矿企业泄漏、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将依据其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如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在几乎同一时间,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两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两部标准自2015年以来历经五轮征求意见,已于2018年8月1日实施。实施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废止。

GB 15618-2018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制定了11个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5个管制值。GB 36600-2018将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二类,针对二类用地确立了不同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建立85项污染物指标,其中45项为基本项目,即初步调查阶段必测项目;40项为其他项目,可作为选测项目。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开展详细调查。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就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两部标准充分体现了《土十条》确定的风险管控的思路,连同近期连续颁布的配套法律法规都在一起向我们揭示一场土壤污染治理之战正在开启。

前方高能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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