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人员必备|EHS相关问题解答-202102

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1

Q:如果焊接机使用的铜铂当中含有铅,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当中是检测不到的铅和二氧化锡,这样的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可以安排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吗?
A:依据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 劳部发[1994]498号,可以安排。

2

Q:关于电机节能方面的法规或标准要求?
A:请参考: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GB 18613-2020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 – 工节[2009]第6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6号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13号

例:第四批中有关电动机58项,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更换高效节能设备(产品)

3

Q: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有定义或者解释的法规吗?
A:请参考:
GB/T 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4

Q:1.公司内部的安全出口标识牌是否必须采用通电式的安全出口标识牌,荧光的可不可以
2.公司内部安全出口的正上方是否必须配备应急灯,如果不是,应急灯的安装要求是什么

3.是否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每个班都有急救员的存在

4.法律法规是否有对配电箱要求张贴标识,24V的需要张贴标识吗

A:1. 参考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 GB 13495.1-2015,自发光也可以
2. 不是必须

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 GB 51309-2018

3.未明确强制

4. 参考: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GB 2894-2008

5

Q:关于急救员,有法律法规要求工厂必须配备急救员吗?
A:请参考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1.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该条款并非强制性的

6

Q:针对我司仓库存储的液体和固体原料,非易燃易爆固体原料的存储高度相关法规有吗?
A:可参考:
GB/T 33454-2016仓储货架使用规范

GA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            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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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企业需要做危险废物内部自行处置,做环评时是需要怎样的流程?是需要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就可以?
A:流程可参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

环评种类可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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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请问固废处置方式变更,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工厂之前是将固废委托给供应商进行填埋,现更换了一家供应商。这种情况下,工厂需要完成什么手续?

A:按照新固废法,应核实供应商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等,另外还需看看是否符合当地的特别要求,比如下面给出了上海对一般工业固废的要求。
参考条文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 沪环保防[2015]419号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去向

本市对需处理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处置。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将根据本市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处置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

老港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作为托底保障设施,主要处置已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均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具体物流走向与产废单位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流向一致,即除崇明县可在本区纳入填埋场(焚烧设施启用后进入焚烧厂外),各区应立足于区域生活垃圾既定物流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老港生活垃圾固废基地为当前和规划中服务生活垃圾处置的区域提供一般工业垃圾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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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之间,如果不影响消防车通道的情况下。建筑之间堆放材料的材质和数量,有没有特定的限制?以及来源的依据。
2. 原始设计定义为仓库的建筑,假使功能改变用作厂房。在原有仓库建筑满足产线防火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在以下两个方面还有哪些限制?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b.政府消防审批和管理制度

c.住建部门的审批的管理制度

A:
A1: 可燃、难燃、易燃物品均会影响到防火间距,请参考以下信息(没有检索到直接要求,只能综合来看)。

GB  50016-2014的定义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GB  50016-2014的附录B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 GA 1131-2014

6.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A2: 关于a请参考GB 50016-2014,仓库与厂房分为了两个不同的章节。

b和c属于一个问题了,因为消防审批职能已归为住建部门,可参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上不属于特殊工程的其它工程,且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备案就可以了。

10

Q: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有没有更换周期的要求及其依据?
A:无强制要求。
建议参考厂家说明书并结合使用环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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