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莫尼克-伊尔姆 EHSS法规月讯 2021年5月

本期要闻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以统筹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为背景,生态环境部提出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以来,为推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共四部分十条。

意见明确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发布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将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大幅减少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或利用联网监控系统或自行监测数据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另外,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能及时消除或报告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环境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公告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排污单位应根据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适用以上情形的单位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计算方法。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本次修正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增加了建设或使用单位可采用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最新国家标准

• 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WS/T 777-2021)

•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

• 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91-2021)

立法草案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起草了本指导意见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高耗能、高排放的“两高”行业管控。意见包括四大部分,共十二条具体要求。前三部分针对“两高”项目分别从加强源头引领、严格环评审批、强化监管执法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划分环评审批事权、做好培训宣传等保障措施。

目前,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范围并无明确界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意见重点关注了火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冶炼等6大行业。

 

水利部: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不强、衔接性不够,存在一些制度空白。需要通过黄河保护立法,增强黄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草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暂定为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草案共十一章,建立了黄河保护的几个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分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制度,包括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等制度。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对2013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修订,包括总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

意见稿对货物混合装载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允许高风险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货物包件在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相关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与普通货物(食品、药品、动物饲料除外)在同一个运输单元中运输。

最新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调整了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要求按照《关于公布2021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1〕4号)执行。纳入全国碳市场报告范围的火力发电企业明年起将参加全国碳市场履约工作。

通知针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明确了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碳排放配额发放、配额清算(履约)、碳排放权交易执法的要求,对配额账户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湖北省: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基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2012年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额外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岗位员工“四知卡”、安全承诺公告等多项安全管理要求。

 

江苏省: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

通知对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一般变动和验收后变动提出了界定依据和相应的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首次为环保验收后发生的变动明确了解决途径和方法。

通知废止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上海市: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7家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单位和2家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单位。公告(电子废物名录管理)第17号同时废止。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应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本法规月刊是由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ERM)、Nimonik 安纬同(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imonik)与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Dentons Shanghai)联合制作。我们在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的同时,不对其任何可能的错误或疏忽承担责任。本刊中的内容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亦不可视为对个案的释义。因参考本刊物内容导致的任何损失,ERM, Nimonik 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寻求专业意见,请咨询有关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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