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45001新增社会因素危害识别要求 ——以及对应的适用法规(中国)示例

相对于OHSAS18001,ISO45001新增了社会因素危害识别要求,其相关的标准原文摘录如下:

条款6.1.2.1要求从工作负荷、工作时间、欺诈、骚扰和欺凌等社会因素中识别危害,并在条款6.1.3中根据识别的相关危害识别使用的法规。标准条款6.1.3摘录如下:

条款6.1.3同时明确要求识别的法规需形成文件化信息,也即我们常说的“法规清单”。

对于原来的绝大多数EHS人员来说,“社会因素”相关内容少有接触。而从通常情况下的部门职能分配的角度来看,“社会因素”一般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掌控。不过既然新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已经囊括了此要求,我们EHS体系人员必须对此有所准备。

以下示例将介绍几则适用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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