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留意其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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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
2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3 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4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5 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GB/T 36507-2018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5.1.3 在接近蓄电池时不得吸烟及使用明火。在停放准备充电的工业车辆和充电器的区域内,至少2m的距离内不应存放有易燃材料和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GA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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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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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T/CNTAC 55-2020 民用卫生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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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考虑参考该机器的相关标准,或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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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要求来自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具有参考价值,但该标准仅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14.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3.14.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8 公共建筑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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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法规: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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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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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