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需要补办职业危害预评价。
实践中江苏的做法具有参考性和一定的代表性:
“3.对于施工基本完成或者处于试运行,以及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组织验收。”
以上文字引自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