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B7015自备柴油发电机的排放限值问题

答: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8月19日针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的《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5]35号)进行函复(环函[2005]350号),主要内容如下:“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柴油发电机仅控制烟气黑度确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你局可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对柴油发电机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污染物进行控制”。

而在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省份,适用于地方标准。

例如,中山市环保局在关于《中润广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东)环建表[2014]0018号)中要求企业在营运期间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对备用柴油发电机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等污染物进行控制。

 

注:以上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在本信息发布的时候是有效的,请读者留意其时效性。